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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青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青云,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青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72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倪青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7.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