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晓影与杨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影,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影,女,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杨冬,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李晓影与杨冬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冬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杨冬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