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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秀东与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555号原告:王秀东,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秀,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秀东与被告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望都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东、被告大望都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我退地款1216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曾向被告承包沙场,但被告交付的沙场面积少于约定面积。针对此问题,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被告退还我差地款121625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大望都庄村委会承认原告王秀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东退地款121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保全费1408元,由被告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