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台明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6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台明青,女,1994年4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台明青在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的租住处,趁与其合租的被害人郭某不在之机,盗得郭某的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047元),盗得在该处暂住的被害人曾某双肩包一个、现金9000余元。2017年4月4日,被告人台明青在重庆市涪陵区被抓获,民警还从台明青处查获赃款3900元(已发还被害人曾某)。被告人台明青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台明青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台明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台明青退赔被害人郭某被盗财物价款1047元,退赔被害人曾某被盗现金5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