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保定胶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北峰,保定胶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北峰,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保定胶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西王各庄村南。本院在执行王北峰申请执行保定胶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