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召春,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周召春,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中心中学教师,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帅,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莱西市,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召春与被执行人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85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董日、潘晓清、张作帅已将其在(2016)鲁0285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董日、潘晓清、张作帅已将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