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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仁川与李传林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川,李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孙仁川,男。被执行人:李传林,男。申请执行人孙仁川与被执行人李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仁川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26611.19元、案件受理费2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03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9日孙仁川与李传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传林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孙仁川赔偿款26611.19元、案件受理费233元。孙仁川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李传林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