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吉洁与潘华军、黄以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洁,潘华军,黄以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027号原告:吉洁。被告:潘华军。被告:黄以娟。原告吉洁与被告潘华军、黄以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吉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洁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洁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