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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本桂与陈天梅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桂,陈爽,陈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425号原告:王本桂,女,汉族,194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林,系王本桂丈夫,特别授权。被告:陈爽,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天梅,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王本桂与被告陈爽、陈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本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林、被告陈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陈天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本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截止2017年4月28日止,欠利息1.62万元,两项合计金额为19.62万元;2、根据渝高法发(2011)34号民间借贷指导意见中13项规定,请求将未支付的延期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复利;3、诉讼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判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爽以在海南搞房地产为名,于2015年12月25日和2015年12月28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月息2分,陈天梅担保,借款打入陈爽指定银行账户,借期一年,每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被告陈爽辩称,借款金额属实,本人已支付利息43200.00元,其中有7200.00元是由通过陈天梅向原告丈夫给的现金,原告主张的利息162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本人还偿还了原告本金7200.00元;另外在2017年3月5日通过柜员机还向原告存入了现金1800.00元。被告陈天梅对借款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爽于2015年12月24日、12月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10万元,合计18万元。约定月息2分,陈天梅担保,借款打入陈爽指定银行账户,借期一年,每月付息。陈爽支付利息41400.00元。至2017年4月28日尚欠利息16200.0元。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出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爽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陈天梅辩称已当面交原告丈夫贾兆林有利息现金7200.00元,没有出具收条,贾兆林却当庭否认,陈天梅的证人又不能详细证实给付现金的具体经过,陈天梅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支付利息计入本金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陈天梅自愿担保,应当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本桂借款本金180000.00元;支付尚欠利息16200.00元(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并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天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00元,由被告陈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小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