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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林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水利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林海,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林海。委托代理人陈志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42号。法定代表人孙望舒,该镇镇长。负责人王慧,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武,大庆市让胡路区项目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卫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林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下称喇嘛甸镇政府)不履行水利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1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马林海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胜,被申请人喇嘛甸镇政府负责人副镇长王慧,委托代理人徐海武、李卫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马林海于1998年1月1日与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签订了46亩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栽种果木。其中第三项中约定:乙方必须坚持以林果生产为主,不准在树木夹空种植高棵作物,影响其生产。喇嘛甸镇政府在镇的防洪设施喇排干和杨国斌泡始建于1988年,1998年喇嘛甸镇政府对该设施进行了修缮,2013年对其进行清淤。喇嘛甸镇政府于2013年6月12日制定了《喇嘛甸镇防汛度汛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并实施。2013年7月突发强降雨,为防止雨水进入千亩果园,喇嘛甸镇繁荣村出动人力及机械设备进行挖坑叠坝阻挡,但因雨水过急,未能将水阻挡住,导致喇嘛甸镇繁荣村发生内涝,马林海承包的果园中种植的玉米在此次内涝中减产受灾。灾情发生后,喇嘛甸镇政府已将全镇的受灾情况统计后向省、市政府申报救济补偿款,但至今没有发放救济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马林海在庭审中陈述对2013年降雨量大,与其种植地被淹有一定的客观及自然原因这一事实认可,马林海对喇嘛甸镇政府组织防汛工作的事实认可,只是认为喇嘛甸镇政府采取的措施不当,是导致受灾的主要原因。根据喇嘛甸镇政府提供的灾前制定的《方案》、繁荣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灾情发生时喇嘛甸镇政府积极组织抗灾,没有放任灾情扩大。通过喇嘛甸镇政府提供的降水表,可以证明当时降雨量很大,该事件的发生属于自然灾害,系不可抗力。且喇嘛甸镇政府在灾后对全镇受灾农民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并向省、市政府上报申请救济补偿款。故马林海请求确认喇嘛甸镇政府抗灾过程中具有侵权行为及请求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林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喇嘛甸镇政府为保证全镇2013年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前期已制定了《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了当年防汛工作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且马林海承认喇嘛甸镇政府在洪涝发生时组织了防汛抗灾工作,只是认为喇嘛甸镇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备,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但从喇嘛甸镇政府提供的降水表可以证明2013年的降水量明显高于往年,而降水量的突然增加,不是喇嘛甸镇政府可以预见的。故在喇嘛甸镇政府已履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期的抗灾行为、后期的灾情报备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喇嘛甸镇政府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林海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方案》规定,杨国斌泡是重点需要加固堤坝,汛前防汛指挥部与属地管理单位需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喇嘛甸镇政府未正当履行防汛职责,致使马林海财产受到损害。原审判决仅依据《方案》内容就认定喇嘛甸镇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证据不足。2.喇嘛甸镇政府在原审中延期举证行为违法,其提供的证据不应作为判决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喇嘛甸镇政府防汛泄洪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84684元。喇嘛甸镇政府答辩称:1.喇嘛甸镇政府组织进行了防汛工作,且在统计马林海的损失后,已经向上级政府提请灾后经济补偿,履行了法定职责。2.事发当年短期内大量降雨,导致排水量超出承载,是自然灾害,并非喇嘛甸镇政府的行为造成马林海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马林海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喇嘛甸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负有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的职责。本案中,喇嘛甸镇政府为了保证全镇2013年安全度汛制定了工作《方案》,对防汛工作作了部署,对包括杨国斌泡在内的重点泡泽的固堤工作任务分配到各村。杨国斌泡所在的繁荣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方案》的要求,出动人力、钩机进行了挖坑叠坝等工作。喇嘛甸镇政府在灾后对全镇受灾农民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并向上级政府上报申请救济补偿款,故喇嘛甸镇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013年马林海种植的农作物被淹,是因雨水过大造成的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以实际发生灾害后果就认定喇嘛甸镇政府未履行职责,马林海主张镇政府不作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喇嘛甸镇政府向大庆市气象台搜集当年降水量的证据,不属于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形,且其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属于有正当事由,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延期举证,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林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林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宝 奎审 判 员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马 鸿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 庆 宇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