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刑更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896号罪犯李中,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止。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罪行严重,应从严,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芶  薇  薇审 判 员 吴  永  顺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