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振山与冯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山,冯雪,冯丽威,高朝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562号原告冯振山,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雪,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冯丽威,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邱县人,。第三人高朝,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邱县人,系第三人冯丽威丈夫,。委托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山与被告冯雪、第三人冯丽威、高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冯振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振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振山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申请书申请人冯振山,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邱县新马头镇布路店村人,身份证号码:1304301984********。申请事项与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告冯雪、第三人冯丽威、高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人已向法院起诉,现经申请人考虑到双方均系家属,愿意与对方友好协商,因当时按照冯明修的意愿,申请人与冯丽威将冯明修户下分配的土地形成意见是,申请人种村南水厂地,另两块地由冯丽威种,现本人愿将被告所说的3.5亩地中的一半退给冯雪。我的诉讼不再进行,特申请撤回对冯雪、冯丽威、高朝的起诉,请依法予以准许。申请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