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春冬与杨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冬,杨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冬,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杨凤江,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孙春冬与被执行人杨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凤江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23号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