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士宏与被执行人常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宏,常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常雄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宏与被执行人常雄伟(2014)米民初字第002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告常雄伟于2016年12月5日偿还原告王士宏人民币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常雄伟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现在本次申请执行中已兑现申请人25000元,按调解协议已全部兑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申世芬审判员 魏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