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龙与吉林省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龙,吉林省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044号原告:王志龙,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吉林省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隆都翡翠湾57-2号1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吉林省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按原告王志龙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果,无法联系到原告王志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乃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