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563219773(1-1)。法定代表人:谢兴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和县经济开发区有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17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县经济开发区有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17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