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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黔江区天航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黔江区天航酒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初6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天航酒吧,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天龙岛娱乐航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4835699M。投资人:黄河,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天航酒吧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何庆华审 判 员  徐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谭昕怡书 记 员  何杰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