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现军、曾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军,曾海英,张海廷,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5号申请人王现军,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曾海英,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海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地址:莘县甘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廷。本院在执行王现军与张海廷、曾海英、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