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国申请执行庄文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44号XX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中心路******号,联系电话139XX****XX庄文凤,女,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宝恒***********号,联系电话138XX****XX刘德利,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宝恒***********号,联系电话153XX****XXXX国申请执行庄文凤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2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2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