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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国申请执行庄文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44号XX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中心路******号,联系电话139XX****XX庄文凤,女,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宝恒***********号,联系电话138XX****XX刘德利,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宝恒***********号,联系电话153XX****XXXX国申请执行庄文凤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2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2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