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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红琼与王超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琼,王超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404号原告:陈红琼,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君,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红琼与被告王超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红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琼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红琼负担。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