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3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负责人:吴芸,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张英,系公司职员。被告:刘星,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刘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