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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伟、徐鸿林与李正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鸿林,徐伟,李正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7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鸿林,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与徐鸿林系父女关系),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平,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徐鸿林、上诉人徐伟与被上诉人李正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伟,上诉人徐鸿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被上诉人李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鸿林、徐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正平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李正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实体问题。徐鸿林、徐伟约二十年前在楼体外墙处原搭有简易小棚,李正平于2015年10月6日以安装空调打孔为由私自强行将其拆毁,致使徐鸿林、徐伟不得已于当年10月18日自行买砖恢复其原貌,并非单独加盖;2.李正平不能安装空调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既然系李正平自身原因所致,不应由徐鸿林、徐伟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内容前后相悖。一审判决片面强调一方利益,李正平的举证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考虑徐鸿林及其体弱重病之妻的实际处境,两位老人八十多岁,徐鸿林之妻因此事导致心脏病复发,一审法院未考虑其作为弱势人员的利益。二、程序问题。2017年4月13日下午两点一审开庭过程中,只有本案双方当事人和一名书记员在庭,始终由书记员审核相关个人信息内容和徐鸿林、徐伟提供的照片证据并进行询问,并由徐伟宣读了驳诉状,后书记员电话叫来法官,由法官让双方签字认可并通知下周拿判决。请求予以查明并重新开庭判决。综上,本案一审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重大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庭审口头补充上诉意见主要内容:李正平在知晓徐鸿林、徐伟间壁墙处加盖小棚的情况下进行私自毁坏,其目的为逼迫徐鸿林拆除,一审判决亦认为李正平加剧矛盾。一审判决未提及徐鸿林及其年老妻子的生活便利,严重偏向李正平。业主共有外墙为双方共用,数年前双方均各自搭建并私用,一审法院仅判决徐鸿林、徐伟拆除墙面,徐鸿林、徐伟并未在李正平房屋内搭建,其行为合法。李正平在对其诉求及主张缺乏证据的情形下,自行钻空调孔,且超出了共用墙体范围,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形下认定钻空调孔为合理使用的范畴,但徐鸿林、徐伟数年前开始使用的情况亦合理。建议对一审庭审光盘进行播放。徐伟取得李正平打孔证据当天,李正平叫来两批人,第一批人想在青砖墙上钻眼拆毁,徐伟发现并阻止;第二批人为空调安装人员在屋内打眼,打眼前徐伟进行警告并报警,徐伟听到钻孔声音,并看到两个操作人员在操作,但是打孔处被塑料袋遮盖。在民事调解办公室民警进行调解,徐伟表示李正平已经将空调孔打成,依据为徐伟听到声音,凭经验判断已经打透。李正平不承认,双方就共用墙分界线发生分歧,警官建议测绘,李正平也同意,但其已经打孔。李正平的处理方式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并多次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徐伟、派出所城管处均有证据证明。徐鸿林、徐伟建棚子系在20年前,李正平先建徐鸿林、徐伟后建,当时协商时就没有协商留空调眼的位置。李正平自己盖房影响了自己打孔安装,20年以后想安装空调和邻居抢地方,并进行强拆。如果徐鸿林、徐伟同意李正平拆棚子,为何还要进行报警。李正平对徐伟进行诽谤,其主张缺乏依据。李正平辩称,不同意徐鸿林、徐伟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法院判项,但一审对测绘费、诉讼费存在漏审漏判。一审法院仅凭徐鸿林、徐伟的答辩意见认定李正平的行为加剧矛盾系主观错误。李正平在家安装空调需要在外墙处打孔,徐鸿林、徐伟擅自在李正平留有空调孔的位置私自搭建小棚,对李正平构成妨害。2013年,经与徐鸿林、徐伟多次协商,在其同意的情形下,李正平对徐鸿林私自加盖的小棚进行拆除,拆的过程中没有发生矛盾,徐鸿林、徐伟均在场。徐鸿林让其家人用砖砌在外墙处,使李正平不能安装空调并无奈退货。徐伟未经允许闯入李正平家中并威胁工作人员,其行为对李正平及其家人造成伤害。一审法院没有了解相关事实。李正平在家中打孔系其权利,李正平找了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绘。李正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徐鸿林、徐伟排除妨害,拆除楼外墙处垒建的砖墙;2.本案测绘费1000元及诉讼费由徐鸿林、徐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正平与徐鸿林为同一楼房的一层相邻住户。2015年10月,李正平在其自住的南侧卧室安装空调过程中,因此前李正平在卧室外加盖了相关建筑,遮盖了其卧室外墙,故只能选择在与徐鸿林共用的间壁墙处钻取空调管线的穿墙孔,既俗称的“空调眼”。李正平在尚未与徐鸿林、徐伟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擅自将徐鸿林房屋外墙处所有的小棚扒毁,造成矛盾加剧,后徐鸿林、徐伟在其住房外墙处加盖了砖墙。李正平此后又自行采取措施,在其卧室内钻孔,欲在徐鸿林、徐伟加盖的砖墙上打通空调眼,遭徐鸿林、徐伟阻止,致使李正平无法安装空调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李正平与徐鸿林为同一建筑相邻住户,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正平现因自身原因造成卧室外墙被遮盖,只能采取在与徐鸿林共用的间壁墙处钻取空调眼。此选择是综合李正平房屋现状的情况下,为方便生活而采取的较为符合实际的方案,且李正平家中有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亲属,若无法安装空调,燥热的居住环境对患者的恢复与休养不利。此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一栋建筑物根据使用功能在结构上区分为由业主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楼房的屋顶、楼梯、外墙等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李正平在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双方共用间壁墙处钻取空调眼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现徐鸿林、徐伟在其房屋外墙处垒建之砖墙给李正平安装空调过程中钻取空调眼的施工造成了不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李正平请求法院判令徐鸿林、徐伟拆除其房屋外墙处垒建的砖墙之请求予以支持。对李正平要求徐鸿林、徐伟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测绘费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之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正平对其诉求应负有举证责任,且在双方矛盾的加剧方面负有一定责任,故对李正平上述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邻里矛盾激化所致,为相邻关系纠纷案。在现实生活中,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纠纷,影响各自安宁的生活,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在社会大家庭中,人们在诸多方面是要相互依赖,过分强调一方面的利益,就会妨害到其他方面的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必须要以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以团结互助的精神来处理邻里关系,才会使社区的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安居乐业。所以,一审法院对李正平在尚未与徐鸿林、徐伟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擅自将徐鸿林房屋外墙处所有的小棚扒毁致使矛盾加剧的行为予以告诫,望今后在遇到邻里纠纷时冷静处理,妥善采取措施或及时依靠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也劝戒徐鸿林、徐伟,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彼此要进行换位思考,想邻里之所想,急邻里之所急,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能所及的便利,为共同构建和谐宜居示范区尽一份职责。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鸿林、徐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号房屋外墙处垒建的砖墙;二、驳回李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楼房的外墙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业主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本案中,李正平要求在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双方共用间壁墙处钻取空调眼的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现徐鸿林、徐伟在其房屋外墙处垒建砖墙的行为给李正平安装空调施工造成不便,故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令徐鸿林、徐伟拆除其房屋外墙处垒建的砖墙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形及举证责任,对李正平要求徐鸿林、徐伟承担测绘费、诉讼费的相应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一审判决后,李正平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其在二审中对一审法院关于其测绘费、诉讼费的处理问题提出异议,不属于本院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徐鸿林、徐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伟、徐鸿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石 煜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常 欣书 记 员 邸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