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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炎安与安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炎安,安广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111号原告:肖炎安,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广玲(曾用名安玲),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肖炎安诉被告安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炎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炎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肖炎安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星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