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炎安与安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炎安,安广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111号原告:肖炎安,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广玲(曾用名安玲),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肖炎安诉被告安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炎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炎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肖炎安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星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