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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建中、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中,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建中,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608212510000535。法定代表人李建财,首席代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中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本金4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