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蒲耀平与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耀平,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038号原告:蒲耀平,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四友,该公司经理,工商注册号:421122000028981,组织机构代码180517575,注册地址:红安县桃花乡江家店。委托代理人:阮刚,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蒲耀平与被告红安县友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蒲耀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蒲耀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蒲耀平负担。审判员 祝剑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正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