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小群与陈建强、张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群,陈建强,张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群,女。被执行人陈建强,男。被执行人张敏娜,女。王小群与陈建强、张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陕1002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建强、张敏娜给付王小群借款6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小群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小群与陈建强、张敏娜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建强、张敏娜从2017年8月起每月最少给付申请人15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毕,6月底前已经给付了10000元,王小群也已领取。如果陈建强、张敏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王小群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陕1002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