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78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付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华,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2幢112室。法定代表人:汤正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汤发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苏州久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蕾审 判 员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