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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冬生与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冬生,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078号原告:邓冬生,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民,蕲春县狮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康平,曾用名康金平,男,汉族,1954年03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邓冬生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邓冬生于2017年6月18日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冬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冬生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