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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丰源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郑希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源,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郑希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543号原告:安丰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马家庄。法定代表人:安丰硕,村主任。被告:郑希允,男,约4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安丰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郑希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障碍、返还原告承包土地2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1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4亩,其中将承包位于东大坟的土地2亩于1997年秋天由被告郑希允代为耕种,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如需要随时可以收回该土地,被告耕种后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在土地沟阡上栽植树木,原告找被告索要该地,被告无故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郑希允耕种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其权属。因此,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