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战平、王雪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战平,王雪绒,张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4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斌,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战平,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雪绒,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婷,女,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战平、王雪绒、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6元,减半后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8688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打印:相丽华校对:李世艳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