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