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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刘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刘艳娟,黄雪伊,陈艺,伦新廷,柳州市亚伦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超仁,韦永贵,黄超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晔,行长。被执行人刘艳娟,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雪伊,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陈艺,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伦新廷,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亚伦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环路二区1号西环装饰建材市场A区9栋46、47号。法定代表人:韦永贵,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超仁,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韦永贵,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超领,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艳娟、黄雪伊、陈艺、伦新廷、柳州市亚伦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超仁、韦永贵、黄超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艳娟、黄雪伊、陈艺、伦新廷、柳州市亚伦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超仁、韦永贵、黄超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艳娟、黄雪伊、陈艺、伦新廷、柳州市亚伦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超仁、韦永贵、黄超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雪伊、黄超仁、黄超领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黄雪伊、黄超仁、黄超领的租金收入524131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