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林芝、王义界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林芝,王义界,胡林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林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义界。一审第三人:胡林霞。再审申请人胡林芝因与被申请人王义界,一审第三人胡林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林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