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汉冰、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冰,王辉,陈昭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冰,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陈昭党,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陈汉冰申请执行王辉、陈昭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辉、陈昭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辉、陈昭党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王辉、陈昭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