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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查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查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查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对其银行帐户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将案件款23797.50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陕040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