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与陈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陈贵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96号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梁平县名豪商贸区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6409。法定代表人王新路,系该所所长。被告陈贵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5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诉被告陈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陈贵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