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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94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9853-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1052弄68号。法定代表人:张尔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尔勤,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20449826W)。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丹桂路188弄20号12座。法定代表人:庄申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利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