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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小义名下捷达牌车一辆,车牌号:赣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