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小义名下捷达牌车一辆,车牌号:赣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