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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夏婵娟与谢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婵娟,谢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926号原告:夏婵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笑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火,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晴。原告夏婵娟与被告谢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溪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在法庭要求下,原告才于同日11时15分到庭。经询问,原告以为请了代理人就不需要本人出庭,并称其小孩生病住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对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原、被告具有同等约束力。现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并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婵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