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夏婵娟与谢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婵娟,谢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926号原告:夏婵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笑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火,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晴。原告夏婵娟与被告谢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溪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在法庭要求下,原告才于同日11时15分到庭。经询问,原告以为请了代理人就不需要本人出庭,并称其小孩生病住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对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原、被告具有同等约束力。现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并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婵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