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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白瑛俊、刘宏斌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白瑛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宏斌,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白瑛俊、刘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执行庭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共计235000元(含执行受理费2784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标的。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费2784元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二十日{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