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白瑛俊、刘宏斌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白瑛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宏斌,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白瑛俊、刘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执行庭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共计235000元(含执行受理费2784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标的。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费2784元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甘1026民初15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二十日{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