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9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7日,住陕西省岐山县。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4日,住陕西省岐山县。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7550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案件款7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