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邱讨生与何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讨生,何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94号申请执行人邱讨生,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何传忠,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传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邱讨生小孩抚养费、教育费3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何传忠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邱讨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