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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剑平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5执92号移送机关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剑平,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浑源县圪坨村人。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晋02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吴剑平犯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24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吴剑平,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225刑初3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吴剑平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