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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民晚报社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晚报社,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054号原告:新民晚报社,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启伟。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轶。原告新民晚报社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新民晚报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晚报社撤诉。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