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晓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晓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173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吴珊,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倩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