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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523号原告:张建超,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199号温馨家园三区1号楼1层商铺106,2层铺20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543111-6。法定代表人:马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超诉被告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建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建超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