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523号原告:张建超,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199号温馨家园三区1号楼1层商铺106,2层铺20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543111-6。法定代表人:马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超诉被告邢台市鼎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建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建超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