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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友明与严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严志,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王友明与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严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