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友明与严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严志,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王友明与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严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