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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开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开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临时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于2017年2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亳州市利辛县执行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开力伙同吴某(已判刑)于2016年2月27日11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马海文化街,以仿玉动物摆件冒充和田玉动物摆件,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7000元。所骗款物被分肥后消费。被告人吴开力于2017年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开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开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开力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伟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