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秋发与被告王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发,王学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678号原告:李秋发,男。被告:王学中,男。原告李秋发与被告王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秋发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中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李秋发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秋发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