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执保4号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0155681P。公司地址:肃宁县肃尚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景春,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民,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01243569J。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凯,男,该公司业务员,。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冀0926民初字9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818391元。扣划至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慈